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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题一:关于开展校所合作推进高等教育服务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日期:2017-06-20 14:56:16    浏览次数:

赣教高字〔2017〕9号

各高校,各设区市教育局、司法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推荐高校法学院系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增强省内高等教育服务法治江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高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拓展省内高校大学生实习就业渠道,切实破解基层司法所人员短缺困局。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高校、基层司法所开展“校所合作”推进高等教育服务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实现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提升和推动基层司法所发展双赢为目标,畅通高校与基层司法所战略合作渠道,共同推进司法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加快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共育具备基层实践经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充分发挥高校人才资源和学科优势,解决当前基层司法所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人员短缺、知识层次较低和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问题,为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制,不断拓展法学等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司法所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建立高校青年教师到基层司法所挂职机制。各高校通过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接,建立教师下基层工作长效机制,鼓励教师到基层司法所挂职锻炼,解决教师应用研究能力不足、教学脱离社会实际的问题,促进教师教学和科研更加贴近基层法治建设现实需求和学生发展需要,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与社会服务能力。
  (三)建立高校教师精准法律帮扶机制。发挥高校专业人才师资优势,帮助基层司法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动员法学、社会学、中文、教育学、管理学、计算机等学科的专家教授、博士硕士服务团等专业力量,定期深入基层司法所,“一对一”联点帮扶。
  (四)建立高校在校生实践教学机制。高校通过与基层司法所对接,共建教学和实践基地,让法学等专业学生参与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全过程。形成高校教师与基层司法所长共同指导大学生开展基层实践教学的良好局面。
    三、具体措施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各高校要积极引导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及时发布相关就业信息,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去、到司法所去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到高校去,到学生中间去,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召开宣讲会、推荐会等形式,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大力宣传推荐;要探索在高校设立司法所或者派驻机构,将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送到师生身边,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知晓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基层司法所出现岗位空缺时,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于偏远地区基层司法所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二)面向全省高校选拔青年教师到基层司法所挂职。
  1、选派数量:每年从全省高校中选拔100名青年教师或者学生辅导员分别到全省100家基层司法所挂职。其中省属本科院校至少选派2人,其余每所高校(含所有地方本科、高职专科、独立学院、民办院校)至少选派1人。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从事法学、社会学、中文、教育学、管理学、计算机等专业教学岗位或者学生辅导员工作;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挂职推荐表附后)。
  4、挂职岗位:高校教师一般挂职基层司法所所长或相应副科级职位,并由挂职单位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报当地党委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高校学生辅导员一般挂职司法所副所长或者司法所长助理岗位,由挂职单位所在县(市、区)司法局直接任命。
  5、挂职期限:每批2年。期满如需延长挂职时间,须考核成绩优秀,经派出单位、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6、人员安排:各高校先行上报挂职人员基本情况,可提出本人挂职意愿,但最终挂职地由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调剂。
  7、工作任务:挂职教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尽快熟悉挂职所在乡镇(街道)基本状况和司法所工作职能,发挥自身特长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充分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争取成果转化,切实推动当地司法所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组织全省高校教师“一对一”联点基层司法所精准帮扶。在全省高校遴选1000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法学、社会学、中文、教育学、管理学、计算机等专业教师和省内1000家基层司法所结对,自2017年9月起,开展为期5年的“一对一”精准帮扶。入选省法律顾问团、法治江西智库以及担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高校教师必须参与帮扶工作。被帮扶司法所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向帮扶专家汇报,争取指导。帮扶专家要为基层司法所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信息技术发展提供专家意见,动员企业、校友等多方力量帮助司法所改善办公条件。
  (四)引导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司法所实习实践。高校要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接,选择一批基层司法所作为本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司法所开展教学和实践。要鼓励和引导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及课余时间,自愿到居住地附近的基层司法所开展实习。要在高校就业服务平台、校园网等网络媒体上设立“全省基层司法所就业实习平台”,并将平台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要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各地基层司法所就业实习需求信息,在网上接受学生实习求职申请。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安排专人,负责通过信息平台,接收大学生实习求职申请,及时审核并在线解答相关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确保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司法所工作留得住。对于自愿到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原则上放在所长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由司法所长或业务骨干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并在入党,评先评优等方面重点推荐和考虑。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向基层遴选的职位时,需安排一定比例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确保高校青年教师到基层司法所挂职下得去。选派教师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教师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教师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报请省司法厅同意后,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选派教师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选派教师的挂职补贴按照省财政相关文件执行;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期间,符合条件的选派教师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挂职教师挂职期满并考核合格,在同等业绩条件下,优先考虑挂职者的职称评审。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教师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选派教师食宿,提供适当的工作津贴、交通补贴,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教师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三)确保高校教师精准帮扶基层司法所有成效。参与精准帮扶的高校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由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发证书。同等条件下,省教育厅优先支持帮扶教师申报各类相关研究项目或人才表彰项目。高校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将帮扶经历与教师评价考核指标挂钩,同等条件下,参与基层司法所服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时应优先考虑。对于联点帮扶成效显著的教师优先聘请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并推荐参加省法律顾问、全省法治智库专家、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评选。
  (四)确保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司法所实习有所得。高校要为自愿到基层司法所实习的学生及时开具介绍信(样式附后),并告知相应司法所。基层司法所对于持高校介绍信来所实习的大学生要及时接收,合理安排工作,并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有条件的司法所,要妥善安排实习学生的食宿。实习结束,司法所要及时出具实习鉴定报告。大学生在基层司法所实习期限可累积计算。高校毕业生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岗位时,其在基层司法所的实习经历可视同有相应期限的基层工作经历。
    五、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建立推进高等教育服务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明确一位厅级领导作为专项行动本部门牵头人,就“校所合作”相关事项每月举行专题会议协商解决。由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会同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高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高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在3月底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
  (三)注重宣传实效。全省各高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不断扩大校所合作影响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法所建设。
  (四)开展联合督导。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将于2017年底联合对各高校的活动开展情况,各设区市司法局对接服务情况进行初次检查和评价。今后,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和评价。
   附件:1.《高等院校教师到基层司法所挂职推荐表》
   2.《高等院校教师联点司法所帮扶人员信息表》
   3.《高等院校学生到基层司法所实习介绍信》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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